堕胎补偿标准(怀孕妻子愤怒到医院堕胎)_挽救婚姻_欢乐生活情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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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站点综合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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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怀孕25周的妻子和母亲瞒着丈夫去医院引产。一名广州男子经营非法医院生意,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导致婚姻破裂。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8万元

怀孕的妻子一怒之下逃跑了,但去医院终止了妊娠

丈夫张说和妻子李某怀孕后,由于怀孕的生理反应,她愤然离开,前往广州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的医生在没有询问妻子怀孕25周的情况下,非法终止了妻子的怀孕。作为她的丈夫,她和她的家人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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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这只是夫妻之间的问题。因为医生下令非法堕胎,家庭矛盾恶化,离婚结束。张说。2015年11月25日,经过多次调查,他终于从医院找到了妻子在25周时人工终止妊娠的费用清单。他将流产和家庭破裂归咎于医生的非法行为。

张说. 由于医生的违法行为和多次离婚纠纷,以及医生非法侵犯生育权,他不愿工作,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麻烦。因此,他起诉医院非法执行手术,并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总计88万元的误工费、差旅费、婚姻费、胎儿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费。医院报销妻子李人工9125.68元终止妊娠手术费;医院承担所有法律费用。

医院:合法医疗实践

妻子的终止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所以法院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医院忽视了妻子李某的婚姻状况并询问了胎儿父亲的情况,该问题与丈夫张某的生育权是否受到侵犯无关。广州一家医院实施了终止李某怀孕的手术,这是一项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法律行为。这是合法的,根据法律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在于,医院终止妻子怀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其妻子李实施在广州一家医院终止妊娠是保护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法律行为。它具有合法性,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声称,这一行为非法剥夺了他的生殖权利和胎儿的生命权,这在法律上毫无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判不合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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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初审法官越秀法院第一民事法庭郑晓婷表示,夫妻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权利。从理论上讲,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能单方面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一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建立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只有通过两个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概念,妇女应该更有权在生育过程中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比男性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艰辛,女性被赋予了更多的生育自由,这体现了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作为生育权的利害关系方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在母亲的陪同下,李某去医院要求终止妊娠,这是他自己对生育权的处置。被告医院依法有资格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为李某进行的手术不仅是对(李某的)意愿的尊重,也是医院为保护女性公民的生殖自由而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