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男友的性要求而出轨结婚2年拒绝同房_拯救婚姻_喜悦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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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楚天都市报

这是一起奇怪的强奸案。

登记结婚后,妻子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之身”。热情对性冷淡,两人关系恶化,分居持续了一年多。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酗酒施暴,强迫妻子“尽义务”。第二天,不堪侮辱的妻子逃过魔掌,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拘留。

丈夫的饮酒暴行“尽义务”强迫妻子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女性父亲为了获得拆迁的利益,被害人被父亲逼迫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建议与被害人金某某建立性关系被金某某拒绝。此后,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受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水平,驳回了与金某某被告人孙建军离婚的申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害人预计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走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车间门口,将金某某强行拉上出租车,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暂住处,利用酒劲、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与被害者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夫妻的事警察为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达现场救助被害人金某某,同时逮捕被告孙建军。

民警在逮捕被告人时,被孙建军的表情吓了一跳。他问民警:是不是认错人了。当他听说妻子报案时,他以为是夫妻的事,夫妻的事,警察能管嘛。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承认与被告孙建军离婚。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未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履行义务”,难道是强奸吗。

《说法》节目嘉宾:李桐样律师

李桐样律师:理论上,任何男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人发生性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应综合婚前基础、婚后情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有些人会觉得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法院:

在婚姻中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孙建军主动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孙建军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判决后,公诉机关不上诉,被告人也不上诉,该判决生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判罪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在以下情况下,丈夫的行为可能是强奸罪。

1.妻子提出离婚,进入包括调解程序在内的法律程序的,丈夫使用暴力强迫与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怂恿或帮助强奸自己的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但对于这一事件,网友有不同意见。

婚后,女性拒绝同房,丈夫强行强奸,但女性不构成诈骗罪吗。

李桐样律师:你和我结婚也拒绝做爱。这是典型的伤害我笑着度过,也违背了夫妻彼此忠诚的义务。彼此忠诚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如果对方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离婚。

根据上述例子

丈夫对妻子进行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婚姻并不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来源:广州市广播电台-法拉利(ID:gztvfalali)、广州市司法局-广州普法(ID:gzpf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