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签订的“分手赔偿协议”有效吗拯救婚姻_喜悦人生感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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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订“别离补偿协议”是否有用王某是位失业女工人,1999年春,经人介绍,与离婚中年男李某确立婚恋联络。

此后不久,李某带着自己的一对孩子走进王某的家,和王某开始了苦涩酸涩的同居日。

同居期间,王某、李某二人以李某之笔签订了《别离补偿协议书》。

这份“分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如二人联系,李某主动补偿王某精力损失费及日补贴费60000元。

这份协议书有“王某”和“李某”的亲笔签名。

同居一段时间后,王某、李某因难以交往,主动免除同居联系。

尔后,王某向李某要求精力损失费和日补助费,李某允许一次性支付小许,但迟迟未完成。

2003年,王某不能中以二人同居期间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补偿其精力损失费和日补贴费60000元。

在诉讼中,李某没有向法院提出依据,但声称这项协议其实并不是表态,而是他为了讨王某的欢心而按照王某的要求与王某签订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陪审员发生了三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是,该协议是有用的协议,被告李某应根据协议约定,补偿原告王某精力损失费和日补助费60000元。

其理由是,该《分手补偿协议》是王某、李某自愿依法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真正意义上的表明,没有损害国家、团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没有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且二人签订协议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罗列民事行为无效的任何一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则,该协定属于有用协定。李某应承诺补偿王某精力损失费及日补贴费60000元。

至于在诉讼中李某的“为讨王某的欢心而违背自己的意愿与王某签订了合同”的申辩,李某不能提供有力的依据来证实,因此法院应该不信任。

退一步说,即使现实如李某所说,对照当时全社会大力提倡的诚信精力,李某也应该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合同行为负责。

第二个定见认为,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是无效协议。

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王某、李某在同居期间签订的该协议,表面上看起来是两人的真意表态,且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罗列民事行为无效的任何一项。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任意、公正、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说》罗列了民事诉讼中可以恳求精力危害补偿的几种情况,未罗列通过同居豁免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恳求精力危害补偿的情况。

因此,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准则的协议,应当明显无效。

如果法官运用无差别裁量权将这一分离协议确定为有用协议,实质上支撑着严重违背不合法同居这一品性规范的行为,损害了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行为规范,使人民群众的认识行为不能产生正确的效果,终究不能完成法令的公正正义。

第三种定见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中关于日补偿部分的协议应当是有用的,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王某补偿一定日的补助费。

理由是,《王某》和《李某》协议中约定的精力补偿内容,是在二人同居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一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民法的基本准则,不同于普通民众的道德理念,因此认为二人约定的关于精力补偿的协议内容无效是正确的。

但是,实际上是带着孩子在家里和王某一起过日子。在此期间,李某及其3个孩子必然或多或少在王某日及王某形成经济损失。

因此,在签订李某自愿补偿王某日补助费的前提下,法院以该协议在不合法同居联系上成立为由同时注销日补偿部分和精力危害部分是不合适的。

因此,法院应根据王某的有用证明判定李某补偿王某必须的日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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