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谐性生活不和谐能离婚吗_经营婚姻_喜悦的人生感情网

  • 时间:
  • 浏览:0

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另一方面,夫妇的性生活不协调吗?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介绍法院的决心可以参考的例子。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居民。

被起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性、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XX因离婚争议,不服临沂市罗庄人民法院(2013、罗霖民一子楚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组审理此案,审判已经结束。

原告张某某被告和李某某被告在2012年7月经女性介绍成为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提交结婚申请,同年9月25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但原审判明没有孩子。

原被告在结婚后过着共同生活,但由于两者的不和和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没有积极治疗等原因,夫妻间产生了裂缝,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继续分居生活。2013年7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判中,原告张某某被告主张李某某性功能障碍,由于被告没有积极治疗,双方不能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提交被告人“李某某”“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史1份和药草费发票1份。门诊病历中主诉阳痿早泄,发票上李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17日提交婚姻登记,但婚前“感情”基本正常。结婚后,仅仅一个月就同居了,但与原被告对立,分居。目前,两者还没有结成牢固的婚姻关系。目前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不能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被告夫妻确实应被视为破产,因此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应依法批准。

上诉人李某某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确实破裂,承认事实误判。一审法院认定,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的主观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不明。

另外,勃起不全早泄也不是不治之症,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判决或撤销一审判决。

被诉人张某某回答显示,被诉人勃起不全早泄在被诉人陪同下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一直未接受治疗,无治疗证据,最终未治愈。

上诉人于2014年1月在医院提交了体检书,证明健康状况良好。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出的检查是精液的动态分析,只是证明精液正常,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人体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承认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和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有共同感情,婚后短期同居,未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以上诉夫妇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第一审中,上诉人李某某应被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视为只有其父母来向法院说明情况,放弃诉讼权利。被起诉和起诉结婚短期分居,与联络分居后,长期未。夫妻关系真的破裂了,所以承认离婚的一审判决是没错的。

总的,上诉不可上诉理由的设立,不受本院支持。根据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绝对没错,应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条及第17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